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祭品文到底算不算賄選呢?知名律師林智群就在臉書探討,大選結束後,不少網友紛紛兌現選前承諾,請民眾吃雞排,但像這樣的「雞排祭品文」是否構成期約賄選?律師林智群認為可能有問題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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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:直轄市、縣(市)議會議長、副議長、鄉(鎮、市)民代表會、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,對於有投票權之人,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,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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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說,祭品文當然很有趣,吃雞排的人也開心,不過嚴格說起來,其實有點危險,如果有心人要惡搞去告,也不是沒有成立犯罪空間的,「發祭品發到要上警察局,也是很掃興的,還是小心一點比較好!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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